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
关于印发《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》的通知 电监市场〔2006〕42号 各区域电监局,各城市电监办,国家电网公司,南方电网公司,华能、大唐、华电、国电、中电投集团公司,各有关电力企业 : 现将《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》印发你们,自即日起施行,《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》(电监市场〔2003〕23号)同时废止。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,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,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。 附件: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二○○六年十一月三日